章程建设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原章程
发布: 2021-07-16 10:52:18 作者: 超级管理员 点击: 0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原章程)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原章程.doc

 

序  言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由台湾教育家、企业家王乃昌先生于1998年7月投资兴办,1999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与山东农业大学合作成立远东工商外语大学。2000年10月,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建立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民办性质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践行“忠、诚、勤、朴”的校训。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社会,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努力建设成就业良好、家长满意、企业首选、社会信任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远东学院,英文译名为Qufu Fareast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学院网址为http://www.fareast-edu.net/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学院在远东集团的领导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学院办学与改革发展。

第五条  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开放教育和不同形式的社会培训;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济宁,服务全国,为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突出台资办学特点,充分发挥台商会优势,辐射驻鲁台企,着力为在山东台企(台商)及全国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支持。通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山东省具有台资特色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特色是“台资办学、服务地方、支持台商,商贸、电子信息与文化类专业引领”。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曲阜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教育厅。实行山东省和曲阜市两级管理、以曲阜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依法管理学院,指导学院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为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创造空间。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聘任学院院长,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经院长提名,并征得董事长同意,任免学院其他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依法保障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支持学院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政策,制定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学院资产和内部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自身事业的发展,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酬、福利和绩效奖励。重大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董事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以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种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坚持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招收并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对接地方人才需求,以“商贸类”、“电子信息”、“旅游外语”、“艺术设计”等专业为重点,带动相关专业建设,凸现“商贸、电子信息、文化”专业特色,打造专业品牌,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根据社会需要,通过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动态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创新校企共同体办学体制机制,校企一体化办学,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第十九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不断深化学岗直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完善实训条件,实施文化育人,实现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实训环境、顶岗实习、校园文化与就业岗位直通。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探索中高职衔接、高职—本科贯通培养、高职—技师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创新实践教学体系,优化技术技能培养途径,提升学生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融入经典儒家文化、现代企业文化,培育“忠诚勤朴”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素质,提升学生人文素养、艺术修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原则,建立健全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相衔接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全面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引入社会和企业等第三方评价,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委员会,建立全面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状态和学习效果进行全程监控、评估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建立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整体实力建设为重点,按照“教学新秀、教学骨干、专业带头人、学术领军人物”四个层次,递进培养教师队伍,打造教学、实践、科研、服务能力四强的教学团队。落实山东省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专业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生产性、共享型、开放式建设原则,有效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满足课内实训、专项实训、综合实训、岗位见习、轮岗实习、顶岗实习需要。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产业技术与现代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创新教学模式,优化管理流程,实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主战场为主导方向,以高职教育教学规律研究为主要任务,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应用技术研究为着力点,积极推进团队攻关、协同创新,促进师资队伍教科研能力提高,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提升。

第二十九条  学院遵循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示范辐射、中高职衔接“五项一贯”原则,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助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带动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进当代先进文化、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区域文化繁荣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深化对“格物致知,有教无类”教风、“手脑并用、知行合一”学风的凝炼和实践,提升师生的文化认同,构筑共同的精神家园,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帮扶救助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由各班班长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四十条  学员是指取得非全日制开放教育学籍或者在学院接受继续教育、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与受教育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和依靠的力量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人员编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任)制度,按聘用(任)合同进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用(任)、晋升、奖惩和绩效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实践锻炼等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董事会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董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院董事会成员由五人(含)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和其代表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

第四十八条  学院董事、监事与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決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员额与工资报酬;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2/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批准学院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重要工程及重大开支等;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学院领导与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四)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五)学院党委监督并保证学院重大事物的进展,实行。

(六)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或者

董事会指定人或者院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审议学院综合性改革方案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等综合性规章制度;

(四)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批、验收和结题,组织评审院级优秀科研成果奖,评议推荐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评审推荐各级科研创新团队;

(六)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问题;

(八)审议学院关于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专业岗位任职等方面的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九)评议名誉教授资格;

(十)对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第六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任命。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通过民主推荐、院长提名等方式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重新组建。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须有全体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审议、评估、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培养制度、培养方法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专业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与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二)参与并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建设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教学成果培育,开展教学成果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六)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专业人才培养状况的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七)讨论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六十七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或由长提名,经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六十九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各单位主管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董事会批准,设置和调整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

第七十二条  学院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络、综合服务、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教辅单位为学院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传播职能提供支持和辅助。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中心)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统筹和调配教学科研资源,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履行本系(部、中心)各项日常管理职能。

第七十五条  系(部、中心)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中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  系(部、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中心)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系(部、中心)实行办公会议制度,每周至少一次,重要事项由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系(部、中心)主任主持。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八条  财务制度与管理

(一)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二)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公开财政专项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监督;

(四)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五)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八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严格管理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学院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资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六条  学院坚持服务地方、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联系,广泛争取办学资源和社会支持,同时提供优质多样的社会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统筹校企合作重大事项。学院积极创新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以企业冠名二级学院、区域职业教育集团、专业理事会等为主要形式探索建立校企共同体,建立理事会制度,构建校企一体化办学长效机制。

第八十八条  学院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设立校友会办公室,搭建校友交流平台,服务广大校友,发挥校友资源优势,支持学院改革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1.该设计以“远东”两个首字拼音字母“Y”和“D” 的形态组合为主要设计元素。整体色彩为红色,寓意为学院办学和发展前景生机勃勃、充满希望。

2.将曲阜城市的首字拼音字母与设计元素紧密结合。整体形态又形如一只展翅高飞的大雁,象征着莘莘学子在知识的天空中自由翱翔、展翅高飞。

3、设计元素的上半部分由左右两边相互支撑而矗立起来的,代表着学院理论知识与技术实践并重的办学理念。下半部分三条横线的形象体现了学院坚持素质、知识、能力三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同时也体现了学院的历史渊源,多专业多层次办学凝聚起来的办学实力;又象征着人生的道路,寓意着学子们将满载着专业知识与精湛技能踏上人生的旅程。

第九十一条  校训

               

校训:忠以尽己  为国为民

      诚以待人  广结良缘

      勤奋创新  精益求精

      朴实廉洁  宁静致远

 

第十章 终止

第九十二条 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四)其他事由。

第九十三条  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九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学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十六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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