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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 2019-10-30 14:49:04 作者: admin 点击: 0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维护高等学校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四)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

(四)未参加研究和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论文投出3个月后未经采用,再投第二家报刊,如这时两家报刊同时发表,则不在此列)。

(九)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查处。把学风建设成效纳入学院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指标。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第七条 举报人可向学院科技处或纪检监察室举报。学院纪检监察室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和诊改督查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学院党委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二)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院教务处、科处和诊改督查处。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教务处、科研处和诊改督查处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意见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上报党委,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当事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科技处和纪检监察室反映,并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五)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由学术委员会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

(三)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较大影响,触犯到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于触犯到相关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实行问责机制。由于对学风建设工作管理不实,作风不严,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的部门,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并在学院内部通报批评。

第六章

 本办法由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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